【因法令更迭、部分內容變動,本書不再販售,僅供參考。】
1.第122頁董事監察人當選權數均應減少一個0,並請參閱904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累積投票制說明」。
2.除中國大陸地區外,公司設立及增減資變更登記僅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其餘各報表得免檢附。
3.第249頁、261頁、703頁法院規費均調整為新臺幣1,000元;第717頁的規費取消;第718頁注意事項第十項,法院規費亦調整為新臺幣1,000元。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條關於股東會開會時間的規定,「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改為「每年召集一次」。(『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118、134、276、327、348、371、411、431、449、482、503、526、539、550、614頁)
5.第695頁備註,停業期限與再申請期限改為「一年」。
6.P.331,352,416,435,507董事會議事錄決議「由其他股東或新股東認足,」更正為「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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