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現行公司法僅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章程訂明後,可以視訊會議或經濟部公告方式召開股東會,至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倘非現場召開,恐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等技術問題造成爭議,由於執行面有困難,在疫情發生前是排除公發公司。
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因為數位科技進步而日漸普及,加之新冠疫情警戒升級期間正逢股東常會旺季,直到目前Omicron病毒仍在多國肆虐,是以視訊形式召開股東會議呼聲更高。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公司章程得規定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
本次立院修正條文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修正條文也規定,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進行,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因為視訊開會影響層面廣,需有相關配套保障股東權益,及其他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院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必須在明年3月底以前提出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採行視訊股東會之相關規定,讓明年6月召開股東會可以如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