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凡是公司在「首次申報」之後,資料變動時,應該完成「變動申報」,或應於隔年完成確認的「年度申報」。
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申報的類別有「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除了公司設立後要首次申報,後續經營期間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此外,公司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
「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09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依規定,凡是在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沒有做過「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0年3月底前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將截至109年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完成輸入或修改。
公司以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在年度申報畫面「匯入前次申報資料」,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公司要注意,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主管機關得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最高500,000元的罰鍰。仍未改正者,還可以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