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稅額登記新制規定,2023年1月1日辦妥稅籍登記且才經營網路生意的業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果業者沒有揭露上述資訊,應該在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否則主管機管可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只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在今年仍然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可於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輔導期間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不受15日內未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即受主管單位開罰的限制。今(2023)年1月1日新開業登記的業者,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