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股東常會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

按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商字第11002405470號函,「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110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公司仍可依本部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請見網頁下方文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 170 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 10902015230 號
發布日期:109 年 4 月 16 日
△「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一、按公司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及同法第 208 條第 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1 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 1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爰董事長之代理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次按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此處所稱「正當事由」,應由主管機關本於客觀合理判斷,以為裁量,例如遭遇天災,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如期召開(本部 103 年 7 月 24 日經商字第10302074720 號函釋參照)。如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依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 109 年股東常會。
三、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經濟部 109 年 4 月 16 日經商字第 1090201523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