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娛樂事業蓬勃,各種娛樂產業都在積極發展,街頭巷尾常可見到的抓娃娃機,或是許多大型娛樂空間都會提供讓人歡唱的卡拉OK,這些娛樂設備吸引無數的人潮,也為娛樂業帶來無數的錢潮。可是,經營事業的業主們在經營的同時是否知道,擺置供人娛樂的設施,都應該在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的代徵嗎?
根據娛樂稅法規定供人娛樂的娛樂設施,包括路旁店面的抓娃娃機與電子遊樂機,小孩子喜歡玩的電動搖搖車(馬)、酒吧或遊樂場設置的電子飛鏢機、還有餐廳和某某娛樂空間會放置的卡拉OK,經營的業主都應該在開業前就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跟營業稅不一樣,娛樂稅沒有起徵點的規定,所以不論營業額多少,即使只擺設1台,仍應課徵娛樂稅。
有擺設有賺錢就該好好繳稅,開店前,或是搬家、組織轉讓或合併,乃至歇業,都應該主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若沒有辦理,主管機關依法可向業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命令停止營業,有心開展娛樂事業的人,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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